關於一些法律的小知識
現在已經很少有人用警示帳戶了,但是這種情況並不意味著這種行為在我國就是合法的。相反,它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。有幾個問題需要明確:
1、警示帳戶不是一種民事責任,而是一種刑事責任。也就是說,如果你犯了罪,你不僅需要支付罰金、罰款、拘留和有期徒刑,而且還可能被判處更重的刑罰。
2、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訴前或者在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前,可以申請取保候審。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提出申請,法院不會作出判決,也不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。
3、根據《刑法》第290條規定: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,足以貶損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
犯罪行為
犯罪嫌疑人必須有犯罪行為,這是由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所決定的。如果你沒有犯罪行為,就不能受到刑事處罰。
根據《刑法》第246條規定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
也就是說,如果你散佈的謠言沒有造成惡劣影響,那麼你不會受到任何處罰。但如果你散佈的謠言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影響,那麼你就會受到法律的製裁。
犯罪對象
誹謗罪是一種自訴案件。如果你想讓別人為你辯護,你需要在法院提起公訴。在刑事自訴案件中,公訴機關必須證明行為人的誹謗行為,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受害人存在名譽受損的情況。
因此,如果你想為自己辯護,你需要收集一些證據。首先,要收集的證據包括:
1、受害人的陳述和證人證言;
2、被害人親屬的陳述;
3、各種書證、物證等證據。
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提出這些證據,法院就不會受理。
犯罪主體
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,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,從重處罰。
根據《刑法》第291條的規定,誹謗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。即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事實,故意使人知,或者明知是散佈捏造的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事實,而故意散佈。如果沒有構成誹謗罪的主觀故意,則不構成本罪。所謂“捏造”、“散佈”是指無中生有、憑空捏造和歪曲事實,誹謗他人的主觀意圖是為了損害他人名譽,但沒有虛構或歪曲事實,更不是指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故意散佈。
主觀方面故意,一般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,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。
也就是說,只要行為人有誹謗他人的主觀故意,就構成了本罪。
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。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、審判階段有權申請取保候審、不起訴或緩刑。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,就沒有這一權利了。另外,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、審判階段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,應當說明其不負刑事責任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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